安徽扩大家暴范畴,24小时出人身保护令

时间:2024-06-13 12:58:12
安徽扩大家暴范畴,24小时出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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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扩大家暴范畴,最快24小时出人身保护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提起诉讼。安徽扩大家暴范畴,最快24小时出人身保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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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办法(草案)》。《办法(草案)》将冷淡、漠视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同时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规范了家庭暴力的处置。

省政府妇儿工委副主任、省妇联主席刘苹说,《办法(草案)》明确了适用范围、家庭暴力的概念以及反家庭暴力工作原则、机构职责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职责。

《办法(草案)》中规范了家庭暴力的处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如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应当做好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并及时依法调查取证;协助需要就医的受害人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协助需要鉴定的受害人联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等工作。

《办法(草案)》初步明确,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临时庇护场所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庇护场所依法进行管理、监督。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告知受害人享有临时庇护的权利;受害人提出临时庇护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安排。

此外,《办法(草案)》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条件、内容、时效、执行等,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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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4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安徽省实施办法(草案)》,拟将冷淡、漠视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同时明确反家暴工作机构职责,规范家暴预防措施和处置等。

《办法(草案)》中,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威胁、骚扰、冷淡、漠视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县级以上政府应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预防和处置方面,《办法(草案)》提出,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提起诉讼。

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制止,对受害人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县级或者设区的市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

此外,《办法(草案)》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条件、内容、时效、执行等,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应在72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在24小时内作出。

注意到,此前于2020年8月施行的《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已将冷暴力被纳入家暴范畴,规定采取冷淡、漠视等具体行为方式为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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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是家暴?怎样更好地预防家暴?如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3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草案)》(下称《草案》)。《草案》将冷淡、漠视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同时明确了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规范了家庭暴力的处置。

冷淡、漠视等行为也是家暴

省政府妇儿工委副主任、省妇联主席刘苹介绍说,《草案》明确了适用范围、家庭暴力的概念以及反家庭暴力工作原则、机构职责等。

将冷淡、漠视等行为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根据《草案》,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威胁、骚扰、冷淡、漠视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草案》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反家庭暴力工作体系,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明确反家庭暴力工作机构职责。

公安机关对多种情形出具告诫书

《草案》规范了家庭暴力的处置。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并应当做好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并及时依法调查取证;协助需要就医的受害人联系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协助需要鉴定的受害人联系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等工作。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对未能取得受害人谅解的;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实施家庭暴力的;因实施家庭暴力曾被公安机关给予批评教育的;其他依法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等,都应当出具告诫书。

应当出具告诫书的,公安机关受理报案后七十二小时内出具告诫书。事实清楚且加害人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公安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告诫书。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机关应当向加害人当场宣读告诫内容。加害人违反告诫书,再次实施家庭暴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县市可设家暴临时庇护场所

《草案》初步明确,县级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单独或者依托救助管理机构设立临时庇护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临时生活帮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为辖区内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救助服务。

临时庇护场所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负责对临时庇护场所依法进行管理、监督。

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告知受害人享有临时庇护的权利;受害人提出临时庇护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安排。

最快24小时可拿人身安全保护令

此外,《草案》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条件、内容、时效、执行等,同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协助人民法院执行人身安全保护令。

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草案》相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报案,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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